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普通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外籍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或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
3.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国外有关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合作,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直接发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各分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学会,有关团体会员(包括院校、研究院所、企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行业部门的会员组成。原则上从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替换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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