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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损赠;
三、 中国科协拨款和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离任,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进行审查,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1月14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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