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损赠;
三、 中国科协拨款和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理事长、秘书长届中离任,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进行审查,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1月14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