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规章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统称“学会”)所属各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等的管理,规范学会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学会分支机构活力,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学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分支机构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社团规定,拥护并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并遵守《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农机装备产业科技知识,推广农机装备产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农机装备产业科技书刊/资料;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农机装备产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名称、挂靠单位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与学会其它分支机构专业范围不相重复;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均应按照学会章程,通过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定位、专业内容及产业方向、业务范围,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

  (二)学会在相关专业的分支机构及学会负责人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三)在形成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完善申请材料,形成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申请报告,秘书处可要求发起人作口头陈述,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发起人、发起单位必须是学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

  (四)上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学会活动范围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支持;

  (七)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会或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工作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九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对分支机构实行学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其主要业务应与该分支机构的领域相同或相似,并具有代表性和公益性,须保证对该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处所、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和数额适当的经费支持。

  挂靠单位如不能保证分支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或无力承担支持其开展活动的义务,学会有权经协商调整或变更挂靠单位。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由从事该领域各方面有成就的代表性专家组成,且必须是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委员构成应考虑兼顾专业性、代表性、地区分布、单位类型等各方面的因素,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2人。分支机构专业领域与产业应用关系密切,应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5人。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和聘请名誉职务。

  1.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全体委员数量的1/10,来自同一单位的副主任委员数量为1人。

  3.常务委员(含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全体委员数量1/3。

  4.同一人员不宜在学会2个以上分支机构中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秘书长及主任委员。

  5.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和推动事业发展功能,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一届四年。分支机构届满应当按时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分支机构需将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方案、换届请示报告、工作总结及全体委员候选人选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学会。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届次,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及聘任名誉职务的建议名单,全体委员候选人名单,新一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建议挂靠单位等。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批复后进行换届工作。

  换届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换届结果报学会。分支机构当选委员由学会颁发聘书。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需召开会议,审议上届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和负责人,拟定下届工作计划。

  选举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和负责人,由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分支机构委员2/3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者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个别委员及任职的变更、增补等事项由学会秘书处依据条件审批。

  第四章 财务与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建立银行基本帐户,所有财务收支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学会不允许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允许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二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依法备案刻制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字提交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分支机构印章使用事项。

  没有印章的分支机构须事先提出申请或活动计划,由学会代行印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仅限于向学会请示报告工作、本机构内部通知公告事项、对外发函致信等行文之用。不得用于对外发布通知公告、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学会统一办理。

  第五章 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了常规性信息交流服务、发展会员等活动之外,分支机构独立或联合主办、承办及协办开展的各类活动,主要负责的学会分支机构,均需就拟开展活动的名称、内容、合作方、人员规模等内容,至少在活动举办前3周向学会提交举办活动的请示报告,获得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类别和内容、承办事项,应与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类别一致,不得超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术性、应用性、公益性、服务性、广泛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结合行业重大问题或具体技术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务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学会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和对外交往时,对外代表学会,应当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学会名称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如“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会”或“中国农机学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主动服务会员。分支机构可按照学会章程或接受委托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学会会员。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均应结合专业性学术活动的需要,联合活动举办地的省级学会或理事单位,共同组织开展活动,以利于优势互补,扩大活动影响。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必须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活动一次。常规性信息交流服务、发展会员等活动除外。学会召开大型学术年会时,如无特殊情况,分支机构都应联合或单独承办分会场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表彰、评比、评选或奖励(简称表彰)等类活动。经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开展相关推荐工作,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推荐不得针对产品开展,推荐结果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撤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主任委员等内容的变更以及注销,需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学会秘书处可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行业需求,或已被其他的专业领域覆盖。

  (二)长期不换届;

  (三)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

  (四)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中国科协、学会章程、条例、规章制度等行为,不能改正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的决议,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分支机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另行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底向学会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学会开展年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除接受学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因违法违规给学会造成损失与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学会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并索赔。

  第三十八条 学会将围绕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水平与质量、社会影响力、对委员和会员服务情况、完成学会常规任务情况、经济状况和其他工作等内容,按规定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对各项工作开展得较好、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学会将采取多种方式予以鼓励。

  对年检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调整挂靠单位、撤销等处罚:

  (一)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或活动很少;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考核评估;

  (四)在年检、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合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较重大工作失误。

  第三十九条 学会按规定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备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