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鼓励在农业机械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造就一批农业机械领域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激励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奋发进取,为加快推进我国农机化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设立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青年科技奖。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青年科技奖(以下简称“青年科技奖”)是由中国农业机械学会设立和承办的奖项。

第四条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青年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等。

第六条 青年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9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七条 青年科技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秘书处设立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奖项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会副秘书长兼任,负责青年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获奖条件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从事农业机械和工程技术研究、制造的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科技工作者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龄至45周岁。

(三)在农业机械和工程技术研究、制造中有突出科技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同一项目只能推荐一人。此部分获奖人选须经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单独审议,且获奖人数不得超过总获奖人数的15%。

第九条获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并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方面取得重大的、创新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受理方式

青年科技奖的申报采取单位推荐的形式,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

候选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以下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

(一)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各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学会;

(三)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候选人只能选择一个渠道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分为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审定四个步骤。

(一)形式审查。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对候选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专家评审。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听取候选人汇报、质疑、评议或者采取审查候选人申报材料、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拟授奖人员。拟授奖人员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为有效。

(三)公示。拟授奖人员在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审定。学会常务理事会对无异议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做出奖励决定。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四条 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统一授予奖杯、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同意。

第十六条 学会对获奖者的成就在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宣传。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对拟授奖者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反映。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维护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情节严重者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奖项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经费资助,资助单位不得干预评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