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承接“科技成果评价”等政府转移职能,充分发挥国家级学会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专业优势、专家优势、组织优势和独立第三方作用,为农业机械及其相关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成果完成单位”)顺利开展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组织行业权威专家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三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以鼓励原始性创新、发现和培育优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目标,以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权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是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和主持单位,相关组织和管理要求须以此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评价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六条 科技评价成果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及其相关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以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和应用推广中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并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特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
第七条 申请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完成科研项目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二)成果归属权和相关知识产权无争议,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学会评价要求。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技术创新性;
(二) 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
(三) 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 技术稳定性和成熟程度;
(五) 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
(六) 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七) 进一步推广的前景等。
第九条 参加评价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生态或资源不造成危害。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需依照相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后,方可申请成果评价。
第三章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技术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学会组织行业专家组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小组,采用会议形式对技术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技术成果,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学会组织行业专家组成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家委员会,通过书面或网络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每位专家必须出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且为单数。评价结论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原则;
(二)独立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四)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评价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单位需按要求向学会提供以下评价材料。
(一)《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见附件);
(二)成果立项来源证明(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的纵向课题或横向产学研合作课题,一般应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属于自立课题的,提供单位立项证明材料);
(三)项目研究的技术报告;
(四)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五)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查新资质单位所出具的查新报告;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和产品检测报告;
(七)应用证明:应用单位提供的应用证明须加盖应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
(八)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指项目研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论文、著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标准发布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
(九)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单位向学会提出正式申请,并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准备评价资料。学会在收到成果完成单位所提交的评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形式审查和技术内容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供成果完成单位参考完善。评价材料经学会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评价。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和相关评价资料。学会秘书处对成果完成单位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评价会组织形式、召开日期及其他相关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科技成果,只能申请一次学会评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与学会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书》,约定评价的服务内容、组织形式、评价费用等事项。
第十九条 评价委员会由来自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名单由学会最终确定。
第二十条 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会在评价委员会中提名,经评价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 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专业技术水平高;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价委员会;
(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要求具有行业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具有正高级(或教授或研究员)以上职称。
第二十二条 评价委员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并对专家提出的质询做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四)受到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时,可以向学会提出终止评价的请求;
(五)评价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和公正;
(六)负有保守成果完成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委员会独立作出,其他人不得干涉,评价委员会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六章评价会组织流程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评价委员会专家名单及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明确会议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评价委员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的成果汇报,审查评价资料。必要时可以安排评价委员会专家对评价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评价委员会专家通过质询并充分讨论后形成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评价意见时,成果完成单位人员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均应回避。由于解释说明等原因确需在场的,可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请。
第七章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的技术资料由学会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的,一经查实,学会有权撤销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条参 加评价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保守被科学评价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的信誉档案。评价工作结束后,学会对评价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工作态度等方面做如实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价工作收费标准说明如下:
(一)服务费:20000元/项,包括学会组织专家对评价资料形式和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的费用、评价会组织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用等。学会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二)评价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委托学会代为支付。如果上述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委托学会代为支付,学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据实结算。
(三)学会按照成果完成单位的要求,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者专用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或技术咨询费,发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机械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