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规章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工作流程,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有关规定,以及学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设立、换届、变更与注销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需按照如下程序完成筹建工作。

  (一)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需由发起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经酝酿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得到学会书面委托后,方可开展包括:征集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组建新设分支机构第一届委员会与秘书处以及分支机构党小组等筹建工作。

  (二)发起单位与学会秘书处协商,完成新设分支机构委员会与秘书处以及分支机构党小组等组建后,至少距召开成立会议六周前,上报新设分支机构组建方案等规定申请材料。

  (三)经学会党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审议批复该新设分支机构的组建方案后,方可召开会议,经过选举正式成立该新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每年初,学会将对本年度届满的分支机构发出通知,提请按照如下程序完成换届工作。

  (一)开展包括:征集该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候选人,组建该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与秘书处以及分支机构党小组等换届筹备工作。

  (二)该分支机构与学会秘书处协商,完成该分支机构委员会与秘书处以及分支机构党小组等换届组建后,至少距召开换届会议六周前,上报该分支机构换届方案等规定申请材料。

  (三)经学会党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批复该分支机构的换届方案后,方可召开会议,经过选举完成该分支机构换届。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需由分支机构向学会提出相应的申请报告,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复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事项与注销。

  第三章 开展活动

  第六条 除常规性信息交流服务、发展会员、推荐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及向本会推荐相关人员等活动之外,分支机构独立或联合主办、承办及协办开展的各类活动,需按照如下程序完成请示或报备工作。

  (一)分支机构独立或联合主办、承办及指导或协办开展的各类活动,分支机构至少在活动举办前3周向学会提交举办活动的请示报告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开展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如需要在活动通知上加盖学会印章,请将该活动通知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组织展会或涉外活动请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三)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并做好风险评估。

  (四)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五)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后,分支机构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对请示类申请,学会将以书面复函或在活动通知上加盖学会印章的形式完成批复。对报备类文件,学会将在完成审核流程后通知分支机构。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依法备案刻制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集中统一保管,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仅限于向学会请示报告工作、本机构内部通知公告事项、对外发函致信等行文使用,可由本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字提交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分支机构印章使用事项

  第九条 对外发布通知公告、签署经济类业务文件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需由本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字提交申请,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后,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加盖学会印章。

  第十条 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私刻、盗用分支机构印章(包括电子印章),因私刻、盗用印章给学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学会将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第五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推荐的非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学会按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团体会费的70%可以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展会活动、咨询服务、技术研讨等,需提前向学会申报,获得批准后,涉及合同的,由学会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书;涉及收费的活动,所得款项应汇入学会银行账户,并由学会开具相应的发票,所收费用扣除财务成本后的80%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分支机构举办学术活动须编制经费预算,经主任委员审签后,提前3周报学会审批。预算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活动结束30天内,向学会报送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收费活动的费用支出科目应遵循学会的财务报销制度,统一报销入账。

  第十六条 报销凭证必须合法合规,票据背面由分支机构经办人签字,并由经办人另行出具说明,注明原因及用途,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秘书长)批准后,提交到学会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分支机构当年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支付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学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分支机构举办活动经费收支实施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分支机构的重要指标。对经济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规程适用于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学会常务理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