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规章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优秀理事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自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成立六十年以来,长期为学会建设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理事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表彰名称: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优秀理事单位。

  第三条评选范围:凡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且为学会(1~12届)理事单位的,均可参加评选。学会分支机构和独立法人单位的下属机构(如**大学**学院)不在评选范围内。

  评选标准。凡满足以下任意两个条件的理事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1.以各种方式长期支持所挂靠的学会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活动开展积极,有较强的影响力,多次获得学会表彰;

  2.长期以来,该单位在学会任职的人员一贯热情支持并积极参加学会或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

  3.长期以来,对学会或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

  第五条本次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六条评选程序。本表彰的评选程序按照提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审定等五步进行。

  第七条 提名推荐。

  1.本表彰接受机构提名推荐和自荐。

  2.提名推荐单位:学会和学会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学会以及理事单位,负责该专业领域、地区或单位的推荐工作。

  3. 除学会外,每个机构提名推荐(含自荐)被表彰的理事单位不得超过2个。

  第八条资格审查。由本会秘书处对所有被提名推荐的理事单位进行评选范围、工作业绩和推荐材料等资格审查。

  第九条专家评审。由学会理事长领导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专家组成)组织进行。必要时由评委会采取投票方式,差额提出表彰初步名单。

  第十条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表彰理事单位名称及支持学会工作主要业绩情况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书面、实名投诉,应及时处理,并明确提出是否继续表彰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定。学会常务理事会对经上述环节产生的表彰初步名单进行审定,必要时可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二条本表彰属于荣誉称号,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受表彰的单位颁发证书等。

  第十三条本表彰必须坚持标准,依据工作成绩,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撤销表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