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各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学会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条件,进一步提升学会分支机构学术引领力、组织凝聚力、国内外所在领域的影响力及会员服务能力,增强分支机构活力,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分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
第五条 分支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及贯彻落实学会工作部署等情况,具体内容、分值范围、评分说明等内容,详见附件。
(一) 组织建设(占25%)
1.换届前是否履行了启动、推荐委员候选人、换届方案筹备及报批程序,是否按期召开换届大会。(未到换届年限的分支机构按正常换届计算)(5分)。
2.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能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会工作情况(仅设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设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委员会议和1次常务委员会议)(4分)。
3.积极规范增补和变更委员、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服务委员和会员、并报送相关信息及服务情况(10分)。
4.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呼声和诉求情况(2分)。
5.分支机构委员是否履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4分)。
(二)业务活动(占25%)
1.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项工作(9分)。
2.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情况(8分)。
3.组织开展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其它类科技服务活动情况(4分)。
4.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及决策咨询情况(4分)。
(三)日常管理(占25%)
1.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是否履职,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热心学会工作,是否亲自研究、部署及参与本机构活动情况(5分)。
2.分支机构秘书长是否认真履职,抓好本机构日常工作情况,参加学会重要活动(5分)。
3.分支机构是否按照学会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管理与运行(6分)。
4.是否发生违反民政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象(3分)。
5.开展的活动和事项是否履行了事前请示报告程序(6分)。
(四)贯彻落实学会工作部署(占25%)
1.能否认真贯彻落实学会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学会交办、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年会和其他活动(10分)。
2.每年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分支机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有关报表(5分)。
3.能否协助学会秘书处,认真及时填写或提供统计与年检等类报表,做好年检等工作(5分)。
4.平时能否积极向学会报送本机构活动信息与成果,包括活动的新闻稿、会议纪要、财务预算决算、材料汇编(如论文集或专刊)及其他成果等(5分)。
(五)加分项
考核评估期内分支机构开展了创新性或重大影响性工作,较大增加了学会学术引领力、组织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国内外影响力(视具体情况可加1~10分)。
第六条 凡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学会分支机构,其考评结果列入“不合格”:
(一) 一年内未开展科技活动(以报送到学会秘书处的材料为准);
(二)在评估前未提交任何相关数据或材料;
(三)无故未按期换届或未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四)凡是年度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而未纳入的;
(五)未经学会批准,擅自组织或开展不合规、不合法的活动,擅自对外开展合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七条 考核评估工作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考评小组组成。考评小组由学会负责人、秘书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代表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代表参与评估小组工作时,应当回避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评估。
第九条 分支机构自评。学会各分支机构按照要求认真总结、准备材料,及时提交本机构自评材料。
第十条 考评小组考评。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日常活动申请、活动通知、新闻报道、年度工作总结、报表、分支机构自评材料及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并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情况,考评小组采取审阅材料、会议协商(必要时与分支机构当面沟通)等方式,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打分。
第十一条 考评结论。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分—85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换届考评。学会可根据需要拟定具体细则,开展面向该年度届满需换届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考评。考评采取定性评价的方法,由相关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述职、考评小组无记名投票,产生考评结果。该结果作为评价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绩效、决定能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结果将通知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通知日期起的7个工作日向学会秘书处提出异议。学会秘书处将评估结果及分支机构申述材料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常务理事会公布评估结果后,不再受理任何申述。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评选学会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等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制定,经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学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