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与学会各级组织之间的联系,规范学会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工作,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更好地团结和组织广大农机行业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农机装备产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加有效发挥会员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会士和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
第三条 会员享有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 凡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符合学会会员条件的个人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学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学生会员
在读的农业工程及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生会员达到普通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学会普通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3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自学成才具有较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与本会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机事业的各级管理工作者。普通会员达到高级会员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高级会员。
(三)高级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学会高级会员:
1.本行业取得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与本会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3.在本领域有重大科技贡献或获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
4.长期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员。
(四)终身会员
1.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高级会员,愿意长期参加学会活动,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长期从事农机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开发、积极参加学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均可申请为终身会员并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终身会员证》;
2.终身会员须一次性缴纳会费。
(五)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保持联系,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工作者申请成为会员,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六)会士
会士是会员在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连续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或终身会员可被提名作为会士候选人。
(七)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 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 曾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 曾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四) 经审查其他被认为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三章会员入会程序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地方学会可受理会员入会申请,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任何一个受理机构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单位在学会秘书处的授权下可成为本单位职工入会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的审批由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分支机构、省级地方学会负责。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授权机构的会员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的,有权取消其审批资格,并对已由其批准注册的会员进行重新核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申请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网站(http://www.agro-csam.org)在线注册会员;特殊情况经学会秘书处认可后可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资格审查。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地方学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批准入会。学生会员、普通会员由学会秘书处和经授权的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地方学会批准;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团体会员由学会秘书处批准;外籍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缴纳会费。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可获得本会会员登记号,拥有会籍。如两年以上未按时缴纳会费,则取消会员号,注册会籍。
(五)颁发证书。按年度交费的会员可直接登录会员系统打印电子会员证,一次性交费4年的会员按会员属性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普通会员证》《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高级会员证》,终身会员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终身会员证》。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六)《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证》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四年。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义务和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学生会员);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具有获得本会人才举荐的资格;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可获得的服务
(一)个人会员
1. 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及学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2. 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3. 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
4. 在《农业机械学报》发表论文,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
5.高级会员经审核并履行有关程序,可申请加入学会有关专业人才库、科技服务团、学会分支机构;
6. 高级会员优先受聘参加学会组织的决策咨询和科技论证;
7. 其他可能由学会提供的服务。
(二)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可免费推荐2名个人会员;
2.优先和优惠参加学会及学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3.优惠或免费获得学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获赠1期学会主办的《农业机械学报》;
4.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优惠获得学会的决策咨询、科技成果评价、团体标准研制等科技服务;
5.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项目的申报与推荐;
6.一次性缴纳4年团体会费的单位,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匾牌;
7.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学会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会费的使用接受学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一) 个人会员
1. 学生会员:不收取会费;
2. 普通会员:100元/年;
3. 高级会员:200元/年;
4. 终身会员:一次性缴纳2000元;
5. 外籍会员:500元/年。
(二) 团体会员
1.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2000元/年;事业单位团体会员1000元/年;
2.理事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理事单位2000元/年;企业的理事单位3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企业的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4.副理事长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企业的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的期限
(一) 个人会员
1.会员可以按照年度缴纳会费,鼓励按届(4年)缴纳;
2.已注册个人会员每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3.新注册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照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4.高级会员一次性缴纳2000元,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5.60岁以上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500元,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二) 团体会员
1.会员可以按照年度缴纳会费,鼓励按届(4年)缴纳;
2.已注册团体会员每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3.新注册团体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照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4.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 本会收取的会费由本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本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二)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向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为会员服务;
(三)学会秘书处发展的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调配使用;分支机构和省地方学会发展的会员,收取会费的40%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调配使用,60%由学会分支机构及省地方学会各自调配使用;
(四)学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会籍管理
第十九条 会籍管理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各省地方学会发展的会员的会籍由该省地方学会管理;学会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 高级会员、终身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三) 团体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审批单位必须建立准确的会员会籍档案及数据库,并定期修改补充数据库。分支机构、省地方学会作为授权审批单位的须于每年11月底前,将会员人数及会员数据库上报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籍档案及数据库的汇总管理与修补维护。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条例、败坏学会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严重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作废。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
2023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