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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试行)

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体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推动高端领军人才建设,促进农机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农业机械学会设立会士制度,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Chinese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FCSAM,以下简称会士)是会员在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中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国际农业与生物工程科学院(iAABE会士、历届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理事长不受本条例条件、程序和名额限制,经本人同意并确认,会士评审委员会可直接确认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

相关领域的其他国际组织的会士不用提名,本人可以自愿申请作为会士候选人,通过会士评审委员会评选、公示无异议者即可当选。

第四条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提名每两年一次,除首届会士外,每增选会士名额不超过5人。

第二章会士提名

第五条会士评采用提名制,会士候选人必须由其他人提名产生,不得自荐。

第六条 会士候选人须由以下两种提名方式之一产生,被提名人须填写《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候选人提名表》(见附件)。

1)个人提名。院士、会士和现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常务理事与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是有效的提名人,每位提名人每次提名的会士候选人不得超过1人。每位会士候选人须得到3位有效提名人的提名方为有效。

2)机构提名。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农机学会每次可提名1人作为会士候选人。机构提名的候选人需经过集体讨论产生,并在提名表中说明候选人产生的过程。

第七条被提名人材料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同意后,方能获得被提名资格

被提名的会士候选人连续未能当选须暂停一次被提名资格

第三章提名条件

会士被提名人须是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中国农业机械学会高级会员或终身会员,高级会员候选人在提名截止日时至少有5年(含5年)以上连续高级会员的会龄。

第十条品德端正,学风正派,热爱农机事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第十一条 在农业机械及其相关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就、取得突破性成果和重要贡献,或对中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或对推动农业工程学科、中国农业机械学会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会士评定

十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设会士评定工作小组,由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会士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会士评定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形式审查,对提名程序、提名材料、提名人和提名机构资格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即为有效被提名人。

第十四条中国农业机械学会设会士评定委员会,由两院院士和学会会士组成,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会理事长担任或任命会士担任。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会士候选人的提名人。

第十五条会士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会士候选人提名人及和候选人有利益相关者不得担任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评定前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被提名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定,被提名人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赞成票数方能当选。

十七拟当选会士名单须在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该候选人正式当选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

第十八条当选会士名单在学会官网公布,颁发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士证书。

第五章会士权益与义务

第十九条士在享有《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和《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会员管理条例》中会员全部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会士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拥有会士评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符合条件的会士,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奖项;

)符合条件的非院士会士,优先获得学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推荐资格;

)符合条件的会士,优先获得学会国际组织任职资格的推荐。

第二十条会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学会章程,认真履行学会会员的义务,积极维护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和会士群体的声誉;

(二)积极参学会相关活动,包括学术交流、课题研究、 科技咨询、人才培养、科普宣传、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

(三)献言献策,积极促进农机领域的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章 会士违规处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取消会士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

(二)严重违背学术和社会道德规范,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遴选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舞弊等影响、违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四)对国家、行业或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五)严重违反《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二本条例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二十三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农业机械学会。